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2021-01-11 16:00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发〔2019〕48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发〔2020〕16号),进一步加强对贸易高质量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云南省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研究审议有关工作方案和拟出台的重要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我省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部署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重点事项,督促检查有关方案和政策落实情况;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外办、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国家安全厅、贸促会云南省分会、昆明海关、省税务局、省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云南银保监局、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等25个单位组成,省商务厅为牵头单位。

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协助分管商务工作的省政府副秘书长和省商务厅、昆明海关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省商务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商务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昆明海关、省税务局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方面。重大事项按照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工作有关问题,制定有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建议,积极营造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政策环境;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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