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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科技产业园管委会 关于促进昆明广告产业园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2017-11-28 15:02

五华科技产业园管委会

关于促进昆明广告产业园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昆明广告文化产业园产业集聚,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实现园区快速发展,在财政扶持、资金安排、人才引进等方面着重推进广告产业园的体系建设,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广告业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3】145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出台的《促进昆明市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昆政发【2013】16号)、五华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出台的《五华科技产业园奖励扶持政策(试行)》(五产园发【2013】6号),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昆明广告文化产业园(以下简称“广告园”)规划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纳税及统计登记且无违法经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告及文化创意企业。

第二条 从2013年至2015年,除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外,园区管委会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扶持广告园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广告文化创意产业升级发展、加速广告园建设,扶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扶持广告创意、影视动漫等企业发展、园区整体品牌宣传推介以及重大广告创意产业活动的举办。

第三条 广告、创意企业获得 “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多个“中国名牌”产品的可累计奖励;获得“云南名牌”产品称号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多个“云南名牌”产品的可累计奖励;创名牌企业所获奖励的20%奖励给企业法人。支持广告文化创意企业积极争取各类产业扶持资金,对获得国家、省扶持的重点企业或项目,园区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扶持。

第四条 对2013-2015年内入驻园区并具有较强产业带动作用的企业,给予租金补贴和购房补贴。

1、已经上市的、国内外知名的或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广告、文化创意企业,凡在园区范围内租赁物业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三年内给予全额租金补贴。

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5000万元的广告文化创意企业,凡在园区范围内租赁物业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第一年给予全额租金补贴,第二年给予70%租金补贴,第三年给予30%租金补贴。

3、对一般性广告文化创意企业在园区范围内租赁物业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的企业,第一年给予30%租金补贴,第二年给予20%租金补贴,第三年给予10%租金补贴。

4、对于签署入园协议的广告和文化创意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公共活动空间,如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艺术活动中心等场地,且定期组织各类文化活动并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三年内给予全额租金补贴。

5、对广告、创意企业在园区规划范围内购买写字楼、研发楼、办公用房的,给予投资者购买价格的3%作为补贴。

第五条 对入园广告创意企业视纳税情况给予产业扶持,对于入园广告创意企业,每平方米每年纳税额在500元-1000元,给予园区可支配部分(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30%的产业扶持,每平方米年纳税额在1000元-2000元的,园区给予可支配部分(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50%的产业扶持; 每平方米年纳税额超过2000元的,园区给予可支配部分(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80%的产业扶持。

第六条 对广告、创意企业高管人员上缴的个人所得税给予相应的补助,对个人年度纳税额超过10万元(含),园区可支配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第七条 对经认定的优秀大学生和优秀广告创意人才创办的企业,执行大学生创业园的相关政策。

第八条 广告、创意企业的上市扶持:

1、 拟在境内外上市的广告、创意企业,上市申报材料报中国证监会或当地上市管理机构正式受理后,园区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政策性因素涉及调整增加利润,从而增加的税收,其园区留成部分由园区财政在当年以适当方式补贴企业。

2、对已在境内外新上市的广告、创意企业,除享受昆明市政府的奖励外,园区对上市企业再进行奖励。融资金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奖励20万元,凡增加1亿元人民币的奖励增加20万元,最高限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园区内注册的广告、创意企业引进的博士(含博士创办企业),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签订三年以上合同期),经人事部门认定后,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按年度进行兑现。 园区内注册的广告、创意企业引进的硕士(含硕士创办企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实际工作满一年以上,每人一次性补助5000元。

第十条 鼓励园区规划范围内的相关楼宇和载体争创园区专业基地,载体运营商可与园区管委会签订广告文化创意专业基地建设协议,运营商运营的载体入驻率达到80%以上,且入驻的企业70%以上是广告及文化创意企业,可对运营主体的相关建设项目给予一定标准的补助。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投资企业按照《昆明广告产业园建设规划》积极投资建设园区公共服务平台,经园区管委会确认,可给予一定标准的平台建设补助。凡入园企业使用公共服务平台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补助。

第十二条 园区运营平台为入驻广告园的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知识产权保护等便捷公共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五华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由五华科技产业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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